私人配售是向私人投资者出售的非公开发售,须遵守以下规定 1933 年证券法 大多数私募是根据被称为 "D 条例 "的规则进行的。大多数私募都是根据被称为 "D 条例 "的规则进行的。"D 条例 "规定了《证券法》注册的三项豁免。
第 504 条
在 12 个月内发售或出售不超过 $1,000,000 的证券可获豁免。只要是向经认可的投资者进行的一般募集,都是允许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发行人无需限制转售证券的权利:
- 发行人仅在要求公开提交注册和交付实质性披露文件的州进行发行注册
- 销售和注册仅在一个或多个要求注册和披露的州进行
- 仅根据州法律豁免条款出售的证券,且仅向经认可的投资者出售
第 505 条
豁免允许在任何 12 个月内,向数量不限的经认可投资者和最多 35 名不符合资深投资者身份或财富标准的投资者出售和发售总额不超过 $5 百万美元的证券。
如果您是经认可的投资者,则允许发行人决定向您提供哪些信息。
如果您是 35 位非认可投资者之一,您必须从发行人处收到与注册发行时同等的披露文件。
购买者必须仅以投资为目的,不得转售。财务报表需要经过审计,但如果无法在不付出不合理的努力和费用的情况下完成审计,则必须提供报价后 120 天内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发行人的证券受到限制;未经注册,投资者两年内不得出售证券。禁止为销售证券而进行一般的招揽或广告宣传。
第 506 条
如果发行人向数量不限的经认可的投资者和最多 35 名其他购买者销售产品,则符合豁免注册的要求;但与第 505 条不同的是,第 506 条要求所有非经认可的投资者都必须是成熟的投资者,或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或与购买者代表一起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使他们有能力评估投资。规则 506 发行的卖方必须能够回答潜在投资者的任何问题。发行人可筹集无限量的资金。适用新的一般募集规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在制定这些新的一般募集规则,但目前这些新规则尚未公布征求意见或最终确定。
第 506 条与其他私募发行的一些重要区别包括
- 筹集资金的数额不受限制
- 无需进行公开登记;以及
- 无需提供实质性披露文件。
此外,第 506 条并不要求向经认可的投资者提供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因此,我们再次建议,经认可的投资者应考虑通过作为发行人配售代理的注册经纪人/交易商购买 506 规则发行的产品。虽然允许发行人向投资者推销其 506 发售产品,但发行人必须将其发售产品仅限于经认可的投资者,这可能导致披露的信息量极少。
与投资者利益更相关的是,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负责监督经纪/交易商的监管工作)规定,经纪/交易商在向投资者推荐发行人的证券之前,有责任对发行人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还要求经纪/交易商在将投资者的认购协议和投资者的投资款转给发行人之前,评估发行人的发行是否适合投资者。因此,虽然发行人可以在没有经纪人/交易商协助的情况下推销 506 发行产品,但投资者应该明白,当他或她直接向发行人购买非公开发行产品时,投资者并不能获得上述监督方面的好处。

规则 506(c)
规则第 506(c)条允许为私募发行普遍招揽投资者。发行对象为 "仅经认可的投资者",并要求发行人核实投资者的 "经认可的投资者 "身份。认可投资者."因此,参与这些发行的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发行人提供财务信息,如纳税申报单、资产负债表,或由经纪交易商、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确认书,证明投资者是经认可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