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上讲,"经认可的投资者 "是指有经济能力投资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定义的 "私募 "的投资者、个人或机构。
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这类投资通常投机性较强,流动性较低。
有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经纪商/配售代理所依据的法律定义,以及您作为 "经认可的投资者 "在购买私人发售的证券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定义。私募“.
因此,在私募证券发行人向您发出销售要约之前,以及在经纪-经销商/配售代理推荐您购买特定私募证券之前,您必须首先满足以下条件 构成 "经认可的投资者 "的某些标准因为 由联邦和州监管机构界定.
稍后,我们将更详细地解释这些监管机构如何定义 "经认可的投资者";但在此之前,您必须首先了解至少有 50 个州的证券监管机构,它们对 "经认可的投资者 "的定义并不总是与联邦定义完全一致。
我们先来看看联邦对 "经认可的投资者 "的定义,以及谁是这一联邦定义的提出者。
美国国会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概述联邦证券法的权力。 经认可的投资者 "的定义 并将该定义细分为两种称谓。
- 适用于自然人的 "经认可的投资者 "的定义;以及
- 经认可的投资者 "的定义适用于根据定义不是自然人的法人实体。这些投资者被称为 "机构投资者"。
经认可的个人投资者
自然人个人要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视为 "经认可的投资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 资产条件和 (b) 收入条件。
A) 资产部分:
投资者在购买时必须拥有 100 万或以上的净资产(以个人身份或与配偶共同拥有)。
- 根据定义,个人的私人住宅不包括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产定义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私人住宅以外的房地产的定义并不明确)。
- 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私人住宅以外的不动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者假设在其主要住宅以外拥有公允市值超过 100 万美元的不动产资产,那么该投资者很可能符合联邦定义的 "经认可的投资者 "的条件。这些投资者必须注意一个次要问题,即根据自律组织规则(即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规则),该特定私募是否适合投资者。
B) 收入部分:
- 如果投资者是单身,他或她的总收入必须超过 20 万美元($200,000.00),并有合理的预期在本年度达到同样的水平。
- 如果投资者是已婚夫妇,他们的总收入必须超过三十万美元($300,000.00),并有合理的预期在本年度达到同样的水平。
因此,如果个人投资者的流动资产净值超过 $1 百万美元,其中包括其主要住所以外的资产,或者过去两年的净收入超过 $200,000.00 美元(如果单身)或 $300,000.00 美元(如果已婚),则可成为《联邦规则》规定的经认可的投资者。
不同国家,不同要求
如果经认可的个人投资者恰好居住在路易斯安那州、密歇根州、威斯康星州、怀俄明州或其他州,会发生什么情况?
这些州的标准与联邦针对自然人个人的 "经认可的投资者 "标准不同。
因此,即使路易斯安那州居民符合联邦标准,如果该路易斯安那州居民的投资超过其净资产的 25%(无论其净资产的金额或流动性类型如何),发行人将不会向该投资者提供私募,经纪商/配售代理也不会向该投资者推荐私募。
同样,如果投资者是密歇根州居民,如果密歇根州居民的投资超过其净资产的 10%,发行人将不会向该投资者提供私募,经纪-经销商/配售代理也不会向该投资者推荐私募。如果投资额超过这一比例,则密歇根投资者是否符合联邦 "经认可的投资者 "标准并不重要。
如果自然人个人是威斯康星州居民,则该投资者"......必须拥有超过投资总额 3.1/3(3.1/3)倍的净资产(不包括住房、家具和汽车)",并且必须拥有:
- 净资产(不包括住房、家具和汽车)达到 25 万美元($250,000.00);以及
- 投资者认购单位的购买价格不得超过投资者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20%)。
投资者的一般经验法则是,即使符合联邦 "经认可的投资者 "标准,投资者也必须符合其居住州的州 "经认可的投资者 "标准。由于法律经常变化,投资者还必须牢记,目前拥有与联邦标准相同的 "经认可的投资者 "标准的州可能会在购买私募时或之前发生变化。因此,最终评估应在销售时进行。

经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合格投资者不仅由其资产定义,还由其类型定义。因此,一个机构必须审查其结构的细节,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成为经认可的投资者。
- 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小型企业投资公司以及由州、政治分区为雇员利益而设立的计划,只要资产超过 $5,000,000 美元,就符合经认可投资者的资格。不过,机构在投资私募交易之前,应查看详细定义,并就其资格获得法律意见。
- 符合《国内税收法》第 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公司或合伙企业,且其成立的目的不是专门为了购买所发售的证券,其总资产超过 $5 百万美元。
- 所发售证券发行人的高管和董事符合条件。
- 总资产超过 $5 百万美元,并由《规则》第 506 (b) (2) (ii) 条所述的成熟人士指导的信托符合条件。
- 所有股权均由经认可的投资者持有的实体将符合条件。
- 涵盖经认可的投资者的 IRA 或类似福利计划(Keogh)符合条件。
- 国内税收法》第 501 (c)(3) 条所述的非营利性实体,资产超过 100 万美元的,也应符合条件。
但是,机构投资者应仔细阅读 1933 年《美国证券法》修订版中的第 501 (a) 条定义,确保自己符合条件。您的律师或证券专业人士可以帮助您在进行任何投资之前做出适当的判断。